打鼓嶺嶺英公立學校家長教師會會章

(於2019年10月16日會員大會通過修訂)

【第一章】總則

(一)定名:打鼓嶺嶺英公立學校家長教師會。

(二)會址:新界打鼓嶺週田村打鼓嶺嶺英公立學校。

(三)宗旨: 甲.加強學校與家長的聯繫、合作。

乙.協助學校提高教育質素。

丙.關注學生成長及福利。

丁.聯繫家長間的感情。

【第二章】會員

(四)會員類別:

甲.家長會員:凡屬本校新舊學生的家長均可以申請加入為會員;舊生家長申請加入為會員須執行委員會批准。

乙.教師會員:現任本校的校長及教師均為當然會員;本校教師若同時是本校學生家長者,亦屬教師會員。

(五)會員權利:凡會員均為有選舉、被選、提選及表決等權利,並得參加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。

(六)會員義務:

  • 遵守會章及一切議決案。
  • 繳納會費。

(七)會費:

  • 每年會費為港幣伍拾元,如果會費數目有所增減將由執行委員會決定。
  • 家長會員須於每學年開始繳納會費。
  • 凡會員有中途退會者,已繳會費概不發選。

【第三章】組織

(八)會員大會:

  • 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,由全體會員組成;休會期間,執行委員會處理會中事務。
  • 會員大會出席人數以全體會員人數的百分之十五為有效。
  • 如集會不足法定人數,則須改期進行,並通知各會員出席,若仍不足二十人,則是日出席之人數為法定人數。
  • 各項議決案以出席之大多數會員通過即為有效;投票時,若正反雙方票數相同,主席可多投決定性的一票。
  • 週年大會:每兩年召開一次,由主席報告一年來的會務情形及財政狀況、選舉下屆執行委員、討論提案及臨時動議等事項。
  • 特別會員大會:執行委員會認為有必要時,或經會員二十名以上聯署請求,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。

(九)執行委員會:(簡稱執委會)

由會員大會每年推選六名家長,與本校校長、四名教師組成,另替代委員六人(家長五人教師一人)。

  • 執委會互選主席一人(由家長充任)、

副主席一人(由校長充任)、

司庫二人(由家長、教師各一人充任)、

文書一人(由教師一人充任)、

康樂二人(由家長二人充任)及

總務三人(由家長二人及教師一人充任)。

  • 執行委員任期兩年,如委員有中途離職者,則由替代委員依次遞補。替代委員可參與會務及會議,但沒有投票權,只有在正選委員缺席會議的情況下才有投票權。
  • 執行委員工作為義務性質,不能支取任何薪酬。

(十)會員大會職權:

  • 通過或修改會章。
  • 選出執行委員。
  • 檢討及通過執委會提交之會務及財務報告。
  • 討論及決定其他會務。

(十一)執行委員會職權:

  • 執行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之議決案。
  • 辦理日常會務。
  • 向會員大會提交會務及財務報告。
  • 規劃本會一切工作並推動會務的發展。
  • 得聘請本校校董或地方上熱心人士為會長、顧問、名譽會長或名譽顧問。該等人士無選舉及被選舉權。
  • 批准接受捐款。
  • 批准會員入會申請。

(十二)各執行委員的職權:

  • 主席為本會代表,負責召開並主持全體會員大會及執委會會議,領導執委會推行會務的正常發展。
  • 副主席輔助主席一切會務,於主席請假或離職時執行主席職權。
  • 司庫負責處理一切收支脹目,每年需將結算交出執委會審核,並提交會員大會通過。
  • 文書負責處理一切書信、文件、會議紀錄備案及準備有關會議議程。
  • 康樂負責策劃本會之一切康樂活動。
  • 總務主任負責保管會員冊錄、購買零碎物品、執行及協助一切事務。
  • 各委員均須協助辦理會務。

(十三)家長校董選舉

  • 選舉主任
    1. 本會委派一名選舉主任負責安排有關提名、分發選票及點票等工作。
    2. 選舉主任可由家教會的幹事互選或由學校校長擔任,但選舉主任本身不可以是家長校董選舉的候選人。
  • 提名
  1. 每位家長可提名最多兩位(包括家長本人)合資格的候選人參選。
  2. 候選人須得到一位家長提名及一位家長和議,候選人、提名人與和議人均必須是現有學生的家長。
  3. 選舉主任於選舉日之前不少於七天,向所有家長另行發信,列出獲提名候選人的姓名,該信並解釋有關選舉的安排和時間表。
  • 選舉程序
  1. 投票時間於提名截止日期後兩星期內舉行。
  2. 投票以不記名方式進行,即投票人不得在票上寫上自己的姓名或任何可辨識身分的符號,亦不得讓其他投票人目睹他投票給哪一位候選人。
  3. 投票結束後,選舉主任安排點票,會邀請所有家長、各候選人、校長出席及見證點票工作。
  4. 獲得最多選票的兩位候選人,將獲提名註冊為家長校董和替代家長校董。
  5. 若有兩名或以上候選人得票相同,便需要進行抽籤決定。
  6. 選舉結果由本會致函向所有家長公佈。
  • 家長校董任期
  1. 根據本校法團校董會章程規定,校董會內須設有家長校董及替代家長校董各一名,任期為兩年。
  2. 若家長校董的子女在他/她的校董任期內不再是本校學生,其校董資格亦隨即終止。
  3. 如家長校董在任期內離任,而餘下任期多於三個月,該空缺將由家長理事會安排補選程序。

【第四章】財務

(十四)本會財政(包括會費及捐款)只限用於發展會務、會員福利及促進學校教育;任何支出不得超越本會盈餘;不得以本會名義向外借貸。

【第五章】罰則

(十五)會員如有觸犯下列之一者,執委會得向其警告或開除其會籍:

  • 違反本會章程或決議案者。
  • 觸犯本港刑事法例經法院判決定罪者。
  • 冒用本會名義作不法行為者。
  • 欠繳納會費者。

【第六章】附則

(十六)本會章如未有盡善處,得由會員大會修改。會章有任何修改,須於大會上由出席之三份之二人士通過方能生效。若要解散本會亦應獲大會出席之三份之二人士通過。

(十七)本會討論的事項及舉行的活動不能夠抵觸教育條例,亦不應影響校長行使職權。

(十八)大會不能討論個人問題,亦不應干預學校的行政。

(十九)所有會員在未得本會同意前,不能以本會名義發表任何言論,或利用本會名義作任何活動。

(二十)如遇本會解散,所存資產及盈餘應全數捐贈給打鼓嶺嶺英公立學校。

 

~ 本會章完 ~